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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多久?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个体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多久?
2011年新的《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期限的内容。
具体变更的内容如下:
一、取消申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从业人员人数再无限制。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

三、放宽经营范围。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苏州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苏州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
四、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此外,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同时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有所放宽,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实际上,《暂行条例》和《条例》也未对注册资金数额作出过限制。
个体工商户停业
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税务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苏州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复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苏州、苏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苏州居民应当提交:(1)苏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护照复印件;(3)由苏州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苏州居民应当提交:(1)苏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苏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护照复印件或苏州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行政区(如:**区)+商号(如:**)+行业性质(如:商务服务)+组织形式(如:中心)。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苏州社”字样。苏州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将不能再有“苏州”这一行政区划名称,而只能用所在区(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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