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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原则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一、公司控制权原则
① 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作为企业的创业者来说,一方面他投入的是资金,另一方面他投入的是情感,企业成功了,但是创始人被出局了,这个结果是很不好受的。
② 尽可能避免股权过于分散。这一方面是基于表决权的集中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公司的正常治理考虑,因为如果股东的人数过于复杂,会妨碍公司的正常治理。
③ 必须预留一部分股权的空间。一个考虑是创始团队在初创的时候,很多时候股权的分配是拍脑袋的,股权的分配与资金投资额没有太苏州系,更多的是股东的投入、资源、共享它所产生的这些价值。而在当初创业的时候,这些没办法做出准确预判,所以我们需要预留一部分的空间。第二个考虑是针对后期的股权融资,我们可以提前做一些安排。有了这个空间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根据股东的不同情况,来做股权的动态调整。
二、保持公司控制权的方法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2、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3、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4、人的控制权。
一个公司可以有个人说了算,但不能只个人说了算,否则公司无法长久,因此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控制权安排。
建立不同层次的控制权安排,在不同层次(股东会层、董事会层、经营管理层)安排好控制权,实现:股东会与董事会层决策要有效率,在经营管理层要群策群力,实现专业的人做决策 。
在股东会层:全体一致对外,保护公司控制权,由创始人行使控制权。
在董事会层:创始人(CEO)在协商基础上,拥有最终决策权,各创始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
经营管理层:主要是在负责部门或领域的,相对自主权、重大决策建议权,董事会有监督权和战略方向领导权。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三、公司章程可修改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 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上是颜会计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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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控制权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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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作为企业的创业者来说,一方面他投入的是资金,另一方面他投入的是情感,企业成功了,但是创始人被出局了,这个结果是很不好受的。
② 尽可能避免股权过于分散。这一方面是基于表决权的集中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公司的正常治理考虑,因为如果股东的人数过于复杂,会妨碍公司的正常治理。
③ 必须预留一部分股权的空间。一个考虑是创始团队在初创的时候,很多时候股权的分配是拍脑袋的,股权的分配与资金投资额没有太苏州系,更多的是股东的投入、资源、共享它所产生的这些价值。而在当初创业的时候,这些没办法做出准确预判,所以我们需要预留一部分的空间。第二个考虑是针对后期的股权融资,我们可以提前做一些安排。有了这个空间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根据股东的不同情况,来做股权的动态调整。
二、保持公司控制权的方法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2、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3、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4、人的控制权。
一个公司可以有个人说了算,但不能只个人说了算,否则公司无法长久,因此需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控制权安排。
建立不同层次的控制权安排,在不同层次(股东会层、董事会层、经营管理层)安排好控制权,实现:股东会与董事会层决策要有效率,在经营管理层要群策群力,实现专业的人做决策 。
在股东会层:全体一致对外,保护公司控制权,由创始人行使控制权。
在董事会层:创始人(CEO)在协商基础上,拥有最终决策权,各创始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
经营管理层:主要是在负责部门或领域的,相对自主权、重大决策建议权,董事会有监督权和战略方向领导权。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三、公司章程可修改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 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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