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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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