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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税相关问答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1.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4.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情况?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也有一些单独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苏州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苏州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一并退还吗?
答:(1)纳税人因减免或多缴、误缴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一并退还。
(2)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8.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9.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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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市建设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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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2.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答: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3.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4.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有哪些情况?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但也有一些单独规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苏州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苏州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一并退还吗?
答:(1)纳税人因减免或多缴、误缴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在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一并退还。
(2)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增值税预缴税款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期末留抵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8.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9.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如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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