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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哪些

  • 作者:苏州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苏州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2)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指定的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对于实施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大会,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天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议召集人,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第九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当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二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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